“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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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草案规定,未满12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奸淫幼女罪,草案确定,对奸淫危害未满10岁的幼女和幼女等严重情况,适用更重的处罚。
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在实践中发现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等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起社会关注,提出修改刑法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对草案补充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修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育的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经特殊手续,将分别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然后,统一考虑了刑法修改和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将收容教育的修改改为专业矫正教育。
二是比较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对创作奸淫幼女犯罪、奸淫危害未满十岁的幼女和幼女等严重情况,确定了适用更重的处罚。 增加特别责任人性侵犯罪,对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特别责任人,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确定创作猥亵儿童罪,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处罚的具体情况。
在一些地方发生的教育入学考试作弊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对此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代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并处罚金。 组织,强制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受到重罚。
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增加特别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特别职责的,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未成年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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