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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发布日期:2021-06-30 08:36:01 浏览:

今天,主编发现单独降低未成年刑罚年龄是网络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这样的热度中,很多伙伴还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吧。 那么,现在主编在网上搜集了一些与个别降低未成年刑罚年龄相关的内容。 有趣地知道要个别降低未成年刑罚年龄的伙伴们接下来可以往下看。 (以下复印件是互联网非小编写的。 发生侵害时,请联系站长删除)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刑事责任年龄即将调整,如果12至14岁可以故意杀人犯罪,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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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于13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草案规定,未满12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奸淫幼女罪,草案确定,对奸淫危害未满10岁的幼女和幼女等严重情况,适用更重的处罚。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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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在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起社会关注,编纂刑法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对草案补充以下两个方面。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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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修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育的相关规定。 的情况下,经特殊手续,将分别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然后,统一考虑了刑法修改和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将收容教育的修改改为专业矫正教育。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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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个是比较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对创作奸淫幼女犯罪、奸淫危害未满十岁的幼女和幼女等严重情况,确定了适用更重的处罚。 增加特别责任人性侵犯罪,对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特别责任人,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确定创作猥亵儿童罪,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处罚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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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计划完全修订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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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会议后,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络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期间收到最重要的意见是增加对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提请10月13日召开的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这方面的意见,拟对幼女、猥亵儿童和特别职责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规定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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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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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0月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将于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 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将提请本届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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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融合,个人新闻的收集、采用更加广泛。 近年来,我国个人新闻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随意搜集、非法获取、非法录用、非法买卖个人新闻,利用个人新闻入侵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依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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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响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望,制定个人新闻保护法,进一步确定个人新闻解决活动应当遵循的大致情况,保障个人新闻解决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加强个人新闻解决者的义务,确定个人新闻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新闻保护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对比性和可操作性,在个人新闻保护方面形成更完善的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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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解决大体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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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一、从大框架解决的大致情况(/br/) )/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者的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者的犯罪是否从轻 也就是说,未满十八岁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轻还是轻,以及轻的幅度,将根据具体事件而定。 据此,对于未满14岁至18岁的犯罪,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通常必须区分未成年人中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分子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分子,对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刑罚或减轻处罚时,通常也不能反映不同行为人的年龄差异, 只有这样,才能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较大范围内大致实现。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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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刑不适用的大体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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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中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无论犯什么罪都不得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的要求,不允许任何例外。 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即使审判时年满十八周岁,也应当适用本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处罚,关系到犯罪者的生死存亡。 未满18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过程中,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还很弱。 因此,由于犯罪极其严重,达不到无法改造的程度,因此不应该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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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感化和救助的大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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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以重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大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多次教育主、惩罚补助是大体情况。” 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基本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基本上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正确解决刑罚和教育的关系。 要把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大体上是以多次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司法人员要以多次攻击未成年人为主,就像家长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比较个人优势,通情达理,动感情,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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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体上要求司法人员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注意查明事实的同时,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 教育、感化工作在诉讼各个阶段都受到重视,必须正确解决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 搞清楚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搞不清楚事实,就不能开展合情合理的教育,对比就难以开展教育。 但是,不能集中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 教育和感化是解决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大体。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需要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刻根源,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才能真正认罪,正确应对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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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视教育,忽视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危害社会,依法惩处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忽视惩罚和不正当的惩罚,很难使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不利于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 但是,这种处罚必须遵循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能处罚的尽可能不处罚。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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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案件解决的大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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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解决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进行诉讼程序的分离、分开关押、分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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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成年人和成年人未共同犯罪或参与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应当分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优势,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人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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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拘留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分别拘留和监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确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被羁押的成年人分开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被拘留、逮捕、执行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拘留、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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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有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通过与成年人分离,不放在同一地方,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执行场所通常是少年犯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确定:“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开关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第四十六条后半部分还规定:“未成年人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继续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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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大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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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外,还需要注意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 从有关规定来看,第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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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席。” 《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除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妨碍或者不能通知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出席。” 《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席,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合出庭的,应当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通知指出,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来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卷中记录。 ”。 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可以要求他的法定代理人出席。 未成年人心理还不成熟,法定代理人出席讯问审判,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情绪稳定,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障诉讼目的的实现,司法机关在没有妨碍诉讼进行的例外情况下,通常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席。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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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指定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还规定:“被告人多次自行行使辩护权,拒绝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并书面化。 被告人是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即盲、聋、半人或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开庭审理时可能被判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刑的人),拒绝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但是,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未成年人是被告人的情况下,诉讼的地位不仅决定了行使辩护权的困难,未成年人自身这个主体的优越性也决定了其获得辩护人帮助的紧迫性。 刑事诉讼法的这项规定对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六、非公开审理大体上
非公开审理是指法院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凡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通常也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对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通常也不公开审理。 》第三款还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报道、电影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照片和可能推断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还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之前,审判员不得向外部披露可能推定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件,除依法查阅、抄录、复制外,未经本院长批准,不得查询、摘录、公开、传达。 未成年人案件的非公开审理有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防止公开审判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难度等不利于回归社会的消极后果。
非公开审理基本上意味着审判过程是非公开的,对判决的宣言应该公开进行。 但是,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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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面调查的大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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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调查大体上是指司法人员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只出于处罚的目的而满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 基于教育、挽救生命的目的,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必要时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医学评价。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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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调查不限于法庭调查,必须串通刑事诉讼的一贯做法。 通过全面调查,大体上可以全面掌握未完成人的生活、成长环境,了解人格、素质等情况,明确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这不仅有助于正确解决事件,而且有必要选择正确的做法和方法进行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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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迅速而简单的大概是(/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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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迅速、简单,是指在办理大致未成年案件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尽量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手续,争取早日结案。 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两者是相互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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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未成年人案件的迅速简化,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早日摆脱诉讼过程的困扰,避免给未成年人繁琐漫长的诉讼过程带来过度的心理负担,产生抵触感,影响教育和改造。 但是,在贯彻这个基本原则时,需要注意“度”,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实现迅速的简化。 不能草率从事,破坏诉讼的公正。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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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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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7月27日,黑龙江省一名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一名14岁女孩。 法院判决赵家赔偿女孩9000元,将赵立宝当庭释放。 没想到赵立宝怀恨在心,第二天晚上在女孩面前杀了女孩的母亲。 他只被判处一年半的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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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最高龄13岁,他们逃进小学抢现金,殴打52岁女教师身亡。 因为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送到邵阳市工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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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13岁的少年沈某因不满父亲的斥责而离家,将同村的3名幼儿骗到偏僻的地方,强迫父母充钱,未果后,因害怕事件败露,3名幼儿 结果,沈某因犯罪时未满十四岁,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监禁三年。

“未成年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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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9月22日傍晚,住在陕西省神木市的15岁女孩刘雨(化名),被14-17岁的5个同龄人引诱后,被迫卖淫。 因为客人抱怨了,他们把刘雨打死了,把尸体肢解扔在附近的墙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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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 12岁的小吴因为逃学、抽烟,被母亲责骂后怀恨在心,持刀疯狂地杀害了母亲。 之后,奥说:“我杀的不是别人。 他一点悔恨都没有“杀了母亲”。 因为未满14岁,最终吴某被警察释放,要求家人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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