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案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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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审查的杨光毅原审被告强奸案中,被害人的母亲在此期间提出了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了决策,指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议院重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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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孩事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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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4日,广西钦州灵山县的10岁女孩杨某燕去附近的百香果收购点销售百香果后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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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称,杨某毅嫌疑人10月4日在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杀害了该村一名女孩。 经核实,受害女孩是为了卖百香果而在回家途中失踪的女孩。 年10月6日,杨某毅嫌疑人因涉嫌杀害女孩杨某燕被狱警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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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燕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平心小学长凳教习场的小学四年级学生,她的父亲在她一岁时为了救落水者不幸去世,之后她母亲一个人带着五个孩子靠种地和打工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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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的杨姓燕和家人其他几个孩子很懂事,所以积极帮助母亲工作以减轻生活负担。 年10月4日,杨某燕和姐姐在家摘百香果,一人到附近的百香果收购点销售百香果后,获得32元。 在回家的路上,该村的29岁青年杨某毅因怀有邪念,遭遇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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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杨某毅的供述,事发当天,杨某燕在去卖百香果的途中,偶然遇见了在家门口闲逛的杨某毅。 看到青春可爱的女孩,他为之神魂颠倒,特意在女孩回家的路上等着。 他看到女孩回来,拖进密林,为了不让女孩挣扎尖叫,用力勒住她的脖子陷入昏迷,放进蛇皮袋,拖进山中更隐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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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之后,杨某燕在途中逐渐清醒了。 看到少女的身影,掏出刀子猛地刺入少女的眼睛,为了防止少女因尖叫而引来他人,用刀子割断了少女的喉咙,使其死亡。 更糟糕的是,杨某毅对女孩进行了性侵犯。 结果受害者杨某燕被放在蛇皮袋里在山坡上打滚,又泡在水坑里被冲洗,然后被扔在更隐蔽的地方,甚至是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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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警察发现被害人杨姓燕遗体所在的地方时,脸色都变了。 鉴定结果显示,杨某燕因脖子被用力勒住,产生强烈呕吐物,叮咬过程中大量鲜血流入气管和呼吸道,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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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h /案件解决方案
此案于2019年7月18日在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杨某毅因暴力行为奸杀幼女,手段残忍恶劣。 据此在犯有强奸罪的一审中被判处死刑,剥夺了终身的政治权利,被受害者的母亲判处32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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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杨某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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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说服杨某毅的父亲陪同杨某毅,在信后如实自首,对案件侦查起到重要作用,杨某毅犯强奸罪并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杨某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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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不被受害者的母亲和亲属接受,也激起了网民们的义愤。 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宣布介入此案协调审查,给受害者母亲带来希望,并表示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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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话可以避免死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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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先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根据杨先生自首情节等案件的具体情况”杨先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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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余超分解认为,自首是从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不是“应当从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杨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宜判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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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师丁金坤认为,自首时通常较轻,但特殊情况的事件时可以不轻。 本案被告人强奸伤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一审二审法官对从轻发落有不同看法,但减刑判决在法律弹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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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6日,事发两天后,杨先生到当地派出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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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有自首情节但不从轻,二审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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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案相比,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奸杀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的犯罪动机极其卑鄙,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巨大,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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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罪后,自动翻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不予从轻处罚。 2019年7月12日,法院判处杨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小燕母亲撤回32元陈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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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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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作出判决。 判决书称,原审认定上诉人杨超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只是,根据杨有自首情节等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审对杨的量刑不当,依法作出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取消了杨犯强奸罪、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一辈子的判决。 判决杨先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杨先生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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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判决,小燕的叔叔向澎湃信息呼吁:“坚决不服,必须判处他(杨某)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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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首必须是较轻的情节,在法律的弹性范围内
关于死刑判决的死缓,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表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为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情节,不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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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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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杨强奸10岁未成年女孩死亡,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于判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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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此案的杨先生没有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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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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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未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受重罚。 强奸妇女、奸污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杀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强奸幼女的人较多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两人以上轮奸的(五)对被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此案导致人强奸死亡,法条将作为罪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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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百香果女孩案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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